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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依照國內現行環保法規,太陽光電板並不屬於有毒廢棄物,且太陽光電板為國際間高度流通之產品,須符合國內外相關產品檢驗標準及環保法規規定。

政府針對大量設置太陽光電、未來所可能衍生的汰役/廢棄模組回收問題,環保署與經濟部共同規劃太陽光電模組回收機制,經濟部已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設置者應繳納一定金額之模組回收費用,交由環保署建立模組回收機制,以妥善管理汰役太陽光電模組。

如有模組回收相關問題,可撥打下列諮詢專線或是進入資訊系統網站查詢。
環保署模組回收諮詢專線:(03)582-0009
環保署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pvis.epa.gov.tw/pvis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41
太陽能發電為光電反應,並非像核能發電有輻射問題,運轉時也不會產生噪音,主要電力元件有太陽光電模組與變流器等電器設備的電磁波出廠前都須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EN61000-6-2與EN61000-6-3)方能上市。目前也已大量安裝在台灣的學校、警察局等公家機關的屋頂上,證實對人體健康無影響。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產生電力為直流電,並無輻射、不危害人體健康;並已經依據國際標準規範設置完整防護機制,漏電、過電壓、過電流、雷擊等都有完整保護措施。台灣颱風頻繁,對於設置於戶外的光電板會不會被吹走,事實上支架系統進行標準化設計,且經過專業技師簽證,能承受18級以上強風,颱風之影響可以忽略。此外針對各種屋頂,以不破壞屋頂結構的工法安裝太陽光電板,不會有漏水問題。
關於颱風與地震,施工前結構須由結構技師認證,確定可以抵抗一般強度的颱風以及地震。另外與台電簽約時,合約上對於抵抗天災的強度有一定的詳細規範,施工品質必須滿足這些規範,另外超過強度之風災、火災、雷擊、等還可投保物產險或失竊險。
太陽在每個季節的照射角度都不同,故冬天與夏天的陰影位置不太相同,所以只有部份面積是持續在陰影下,很大部份的面積在季節變換之間可以輪流照到陽光。此外,太陽每天從日出到日落照射角度也不斷變化,太陽能板間的空隙也會有陽光穿透,隨著陽光角度改變照射位置也會不同,故並不會完全無陽光導致影響環境生態。
建太陽能電站不一定需要很大的水泥基樁,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打樁以減少對土地的傷害。
系統需要有陽光才能產生電力,因此晚上不會發電。陰天的時候,系統仍可運作,但產出電量較少。
現在太陽能發電的技術已經很成熟,成本是過去4年的四分之一,現在還有政府的政策鼓勵,正是安裝的最佳時機。
由於我國能源進口比重大,能源受國際煤、油、天然氣等價格波動影響,且台灣為孤島,擁有能源自主才能降低相關影響。

目前國內設置的絕大多數為單晶矽、多晶矽太陽光電模組,主要組成為太陽能電池(矽晶,由矽砂提煉)、玻璃、鋁框架、接線盒(銅線、塑膠聚合物),原材料為玻璃、矽砂、金屬及極少量的塑膠,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土地或水源汙染。

另外,太陽光電板扣除鋁框外,僅含有極低比例的金屬(小於1%),實際應用時已被封裝於玻璃板內,須浸於強酸下,才有可能使低比例的金屬溶出,一般如置放於自然環境下受日曬雨淋,並不會污染環境。

依照國內現行環保法規,太陽光電板並不屬於有毒廢棄物,而且太陽光電板為國際間高度流通之產品,須符合歐盟RoHS(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規定才能銷售,因此無需過度擔心毒性問題。此外,參考2014年日本「太陽能發電設備再利用、回收和適當處理」研究報告,曾針對不同型態的太陽光電商規模組,模擬掩埋時模組的破碎程度、地下水質狀況及酸鹼度等情境,進行重金屬溶出實驗。結果顯示各項重金屬析出物如鉛、鎘、砷、硒、汞等金屬及六價鉻化合物,濃度均遠低於國內環保署規定之濃度限制值。

(1) 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
(2) 非都市土地容許: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的甲乙丙丁建地及交通、水利用地(以上不限點狀使用)或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鹽業、礦業、窯業及遊憩用地面積660平方公尺以下之點狀設置。
(3) 非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用者,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2公頃以上需申請使用分區變更者,可以報編為「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方式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作整體規劃申請開發。
(4) 農業用地結合農業經營:綠能設施結合農業經營事實之農業用地,如溫室等。
(1) 容許使用設置:可詳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倘為點狀使用以一宗土地作為管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2) 用地變更編定(小面積變更):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再生能源設施使用,且開發規模未達2公頃者,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3) 分區變更(大面積開發):開發規模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可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申請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又開發面積2公頃以上未滿30公頃,原則中央已委辦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1) 一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需繳納回饋金,回饋金=土地公告現值*50%*土地面積。例如:某農民有660平方公尺欲裝置太陽光電設施,土地公告現值為500元,回饋金則為500*50%*660=165,000元。
(2) 若為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範圍,可以設置未與農業經營結合之太陽能光電設施,無須繳納回饋金。

農保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故農民於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倘仍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持續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與第2-4條所定之相關資格條件時,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倘該農業用地已全部作非農業使用,則需另有其他符合農保加保資格之農地(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否則將喪失農保資格〈年滿65歲 投保年資滿15年,已開始領取老農津貼者,農保退保後,老農津貼仍可繼續領取不受影響〉。

個人或農民賣電給台電:半年內無超過48萬元,平均一個月無超過8萬元者,台電會開一時貿易所得資料申報表,農民須繳交綜合所得稅(依個人的所得而徵收);但售電收入如半年內超過48萬元者,要加收營業稅,營業稅算法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賣電給台電:營業稅算法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股份有限公司賣電給台電:營業稅算法每月售電收入須繳納5%營業稅。
合約應載明承租廠商進行土地回填動作,須經地主同意。並且應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使用規定,應以維持農地原有之地形地貌為原則,如需回填土方,亦應符合農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不得藉此回填廢棄物等不法行為,一經查獲將撤銷設置太陽能設施土地容許使用案之申請並依法開罰。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可以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下: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經營計畫(設置目的、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計畫構想(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5)申請之綠能設施,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
(6)設置綠能設施,與毗鄰農地相緊鄰處,須設置1.5公尺寬度之隔離綠帶。
裝設台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好處不少,可以遮陽幫助樓頂降溫至2到3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不景可以供設置者自行使用,剩餘的電能還可以賣回給台電公司創造經濟收入。
已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31 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 2/3 以上出席,出席 3/4 以上同意。
第 32 條:依第 31 條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出席以上同意。
第 33 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 34 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註:細節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指與電力系統併聯運轉,並且傳送部分或全部電能給台電公司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型設備輸出之併接點可能位於用戶所有之內線、或位在台電公司新設之外線,取決於設置者使用電能的模式與收購類型。
評估屋頂面積之可裝設系統容量時,須考量屋頂現場有無造成模組遮蔭之物體,如女兒牆、水塔、屋凸、樹木、附近建築物等;應避免在受遮蔭區域安裝模組,以免降低整體系統發電量。
申請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至登記售電所需時間為4-6個月,文件申請大約4~6個月,施工(安裝)部分依案場大小,可能從5~7天(<10kW)至30天(~499kW)不等。目前皆有專業系統業者協助辦理,手續簡單,只需配合辦理即可。
目前太陽能電池的轉換效率為19.8%;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每年約有0.8%的正常耗損,25年內還能保持80%的轉換效能。一般公司保證12年90%的模組發電效率,25年80%的模組發電效率。
太陽光電模組表面若有太多落塵,將影響發電效率,若有鳥屎沾黏,長期下來更有可能造成效率衰退。其實光電模組傾斜鋪設,原本就有利用雨水自潔的功能。但除此之外,還是建議設置者每隔1~2個月就噴灑清水稍微清洗,清除灰塵、鳥屎、樹葉或蜘蛛網等,維持設備發電效率。
可洽相關公協會,如「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07-9555737)及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03-5916311 / 03-5918571)等單位洽詢業者資訊。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
(2) 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
(3) 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非屬農舍附屬設施及農業設施,因此土地如設置再生源發電設施後,不得於該農地申請興建農舍。
目前市面上的每瓩系統單價約為 51,300 至 71,000 元,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安裝費用還是會依據設置容量、所選用材料、安裝工法、施工難易度,以及是否需要額外服務等而有所差異。
必須確定是合法建築,並有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屋頂型設備的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若不是同一人,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而地面型設備申請人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者,則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依據 108年12月18日修正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於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前,其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
一、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
二、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設置之土地地號於同一小段或無小段之同一段,且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土地設置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設置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前,其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為相鄰或相同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但設置於住宅建物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合併計算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應依電業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裝置容量是否需合併計算,宜由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認定。倘台電公司各區處與申請人認知有所差距,應於併聯審查意見書上註明相關之範圍、地號、鄰近已設置(或已申請)者姓名、裝設容量、型式等資訊,供能源局認定。

依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及「設置屋頂太陽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影響公共安全而不得設置者如下:

一、屋項違章占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第設計旄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
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整棟違章建築。
四、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四點優先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
五、其他臺南市政府認定者。

相關諮詢業務由工務局受理,諮詢結果係屬法律觀念通知,未生信賴保護之效力。

申請人應附文件如下:
一、諮詢表(共兩頁)一式三份。
二、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1 份(使用執照影本,使用執照遺失者應補發;如為合法建築物,應附證明文件,合法面積將依據證明文件所載面積為準)。
三、申請建築物現況照片(應拍攝足以判斷建築物屋頂全景之照片)。
四、申請圖面一式三份(由申請人載明合法、違建建築物範圍、面積、尺寸、高度等必要資訊,並繪製四向立面,繪圖比例不限。
五、切結書。
六、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附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如為公寓大廈,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工務局受理合法建築物違章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免雜申請流程如下圖。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須提出結合農業經營計畫。
太陽光電設施的裝設申請作業繁雜(併聯作業/同意備案/設備登記/土地變更或容許申請),填報文件涉及電力規劃等專業內容,建議交由太陽光電系統商處理,有效縮短送件時程。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變更設計未涉及土地地號分割、合併變更者,得免檢附)
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得免檢附)
二、工程圖樣:
位置圖
地盤圖
平面圖
立面圖與剖面詳細圖
三、建築線指定文件(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者除外)
四、地基調查報告:
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規定格式撰寫
五、其他有關文件:
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依其他法今規定,或經縣、市政府認定應檢附之文件。
依據 105年6月22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 18、19條規定,建築管理為地方自治項目,建議欲申請者直接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設置場址使用說明。
三、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但未供電者,免附。
四、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五、輸配電業核發之併網審查意見書。但經輸配電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符合一定容量及條件者,免附。
六、地政機關意見書(設置於屋頂者,免附),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風力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非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

竣工後,應檢附:
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國內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由經濟部能源局制訂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制度(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提供固定優惠費率,保障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達 20 年,相當於對設置者的長期補助,因此並未額外提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相關補助。
依據 99 年 12 月 10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44950 號解釋,自然人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 8 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營業稅,由電業(台電公司)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自然人,並由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設置者在台電公司的契約收購年限到期後,大致有 2 種選擇:
繼續與台電公司簽約售電,但收購期間改為 5 年一約,費率則以台電公司當年度公告的迴避成本為準。
隨著技術與市場條件成熟,加裝儲電設備,自己發電自己用。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輸出給台電公司的電能,是以交流電為準。在與台電公司併聯的計量責任點上將會安置一個標準電表,發電量將以這個電表的紀錄值為準。案件申請流程完成後,台電公司會定期抄表,並與設置者定期結算購售電金額。上述期間則依據購售電契約規定,原則上,設置容量在 100 瓩以上者採每月抄表計費 1 次,未滿 100 瓩則採 2 個月抄表計費 1 次。之後就會寄出通知單及其他需蓋章的相關文件(以各營業區處規定為準),將文件蓋章後寄回,台電公司就會將通知單上的金額匯入指定帳戶中。
依據108年5月1日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除非當地饋線不足、有相當障礙而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併聯,或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否則如果發電設備一切符合設置相關規定,台電公司身為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是有義務予以併聯並簽約躉購的。
設置者所適用的費率是以「併聯試運轉」的日期為準。儘管施工期間會因為設置地點、設置容量、氣候狀況以及廠商配合程度等個案條件而有所不同,但以設置容量約 10瓩之發電設備為例,發電設備設計與備料完成後,申設程序通常可以在半年之內完成,原則上不會有因為時程延宕而導致費率改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