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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0/11/30
分類: 最新法規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100013498 號令增訂發布第 2-1 條條文

第 2-1 條 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
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
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



相關連結: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附件下載: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 修正條文對照表

更新日期:1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