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署民國113年01月04日公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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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署民國113年01月04日公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茲因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及利用之政策方向,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另配合內政部就室內水產養殖設施(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納入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以及農業部確保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確實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政策,修正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之應檢附文件;此外,為使電能躉購費率合理反映設置成本,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支出憑證範例。

綜上,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小水力發電設備、生質能發電設備及廢棄物發電設備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小水力、生質能及廢棄物發電設備之檢附文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配合內政部及農業部辦理行政審查事宜,修正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之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附件一)
四、修正地熱能發電設備申請設備登記之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支出憑證範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件四)
六、修正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修正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更換設備完成後,申請備查之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公告法規如下網址:全國法規資料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